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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党员大会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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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9-22
浏览次数:1152
一、党员大会选举的程序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一般有以下程序:
(1)清点到会党员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和实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即可进行选举;
(2)通过选举办法;
(3)推选(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
(4)宣布下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
(5) 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 票。大会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6)选举人填写选 票,并按指定顺序投票;
(7)监、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8)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9)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进行预选的,由监票人向大会主持人报告 ;进行正式选举的,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并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
二、改选后新的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由谁主持?其主要议程是: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改选后,上届委员就停止工作。新的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可由新的委员会推举一人主持,选举书记或副书记,研究委员分工等问题,并将改选情况和委员分工意见及时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
三、党员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人数的要求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正好为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可算作会议有效。
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中组织部在工作问答中提出,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经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四、正式选举时确定当选人的原则
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时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得票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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